|a聯合國1948年公佈之"世界人權宣言",第26條明示接受人權教育是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,呼籲學校教育應提倡對權利與自由的尊重;1994年聯合國大會又通過決議,將1995年至2004年訂為人權教育十年(The decade of human rights education),積極推動人權教育,塑造普遍性的人權文化,以建立人權的普世價值.我國1947年公布施行的憲法,第21條明訂教育人權;教育權係指父母教育權,教師教育權及國家教育權;而受教育權則主要融涵在國家教育權中.舉凡延長國民教育年限,推動終身學習,掃除文盲以逐步實現教育普及,均係遵循教育基本法以保障學習權與受教育權,透過民主開放的教育改革,讓學校成為一個真正無歧視的溫馨友善校園環境.教育的目的無非是期望明天比今天更好,下一代比這一代更幸福,這是人類文明進步必經之路,也是人權宣言所標榜的,提升人民享受受教權的空間是無限遼闊,讓我們的受教育者放懷馳騁吧!